(2013)南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聚红与被告董存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聚红,董存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董聚红,男,1973年7月8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石利平,女,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徐彬,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存善,男,194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南乐县。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聚红与被告董存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聚红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聚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董聚红负担。审判员 安庆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