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张建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张建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341号申请人刘建国,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张建松,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与被执行人张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建松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刘建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300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20000元了结此案,尚欠10000申请人要求不再执行。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荣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