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韩晓楠与韩玉生、韩玉龙、韩玉凤、新乡市牧野区卫北办事处东王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晓楠,韩玉生,韩玉龙,韩玉凤,新乡市牧野区卫北办事处东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晓楠,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山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莎莉,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生,男,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霍新丽,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龙,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霍新丽,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凤,女,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霍新丽,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卫北办事处东王村村民委员会(原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东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新生,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樊文祥,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韩晓楠因与被上诉人韩玉生、韩玉龙、韩玉凤、新乡市牧野区卫北办事处东王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一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一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晓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狄 衡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小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