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调执字第3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修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心仕,韩华丽,青岛福思林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587号申请人兰心仕。被执行人韩华丽。被执行人青岛福思林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21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心仕为与被执行人韩华丽、青岛福思林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2)即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修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