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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执字第8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丽芳与罗朝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芳,罗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836-4号申请执行人黄丽芳。被执行人罗朝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江民一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朝华在中国建设银行五一中路支行账号为5522453378889199、3379269980100715329、3379269980100623408内存款人民币各5000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晓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