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成雅琴与霍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雅琴,霍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成雅琴,女。被执行人霍海军,男。申请执行人成雅琴与被执行人霍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富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雅琴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霍海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霍海军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雅琴20000元,现该案第一次申请给付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凤贵审 判 员 任淑娟代理审判员 王树理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秀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