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谢某某申请执行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谢某某支付借款184000元,违约金25000元。以及从2013年9月1日起每月5000元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申请执行费30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育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