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胡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刑初字第8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2011年11月16日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3)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胡某伙同刘某甲(已判决)、高治国(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江干区笕桥镇俞章村1组30号仓库内,纠集他人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2009年3月12日晚,被告人胡某等人在上述地点纠集他人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收缴赌资人民币203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周某、董某、刘某丙、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赌资、赌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海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鲁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