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杜卫东、张树秋申请执行蒲彬、张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卫东,张树秋,蒲彬,张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杜卫东,男。申请执行人张树秋,女。被执行人蒲彬,男。被执行人张佐华,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蒲彬、张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佐华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