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王松信与王旭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信,王旭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72号原告王松信。被告王旭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信诉被告王旭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信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原告王松信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胡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