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凉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甘肃华美建筑装饰公司与民勤县利民供销社、民勤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债权转让合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华美建筑装饰公司,民勤县利民供销社,民勤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曹宗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凉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华美建筑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立军,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民勤县利民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民勤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马兵,该社主任。第三人曹宗仁,男,汉族,系武威市宗泰宾馆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的甘肃华美建筑装饰公司与民勤县利民供销社、民勤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债权转让合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民勤县利民供销社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华美建筑装饰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27280.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民勤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0元、执行费6039.1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第三人曹宗仁代被执行人民勤县利民供销社、民勤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华美建筑装饰公司偿付工程款人民币427280.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0元、执行费6039.19元、评估费3000元。协议于2013年9月2日前付15万元,余款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评估费于2013年10月31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全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现第三人曹宗仁代被执行人已将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中民终字第22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全喜审判员 任大斌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建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