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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刘红梅与徐士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梅,徐士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808号原告刘红梅,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衣起平,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士啟,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刘红梅与被告徐士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给被告盖平房时,由于被告房梁不结实,致使房梁断裂,将原告砸伤。原告因此事造成腰部损伤经济损失共计148619.62元,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红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