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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刑执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解宏宽职务侵占罪,解宏宽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解宏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刑执字第3521号罪犯解宏宽,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烟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宏宽犯职务侵占、非法持有枪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2013年3月各记功奖励一次,2013年9月记表扬奖励一次,2013年9月记嘉奖奖励一次,并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报罪犯解宏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宏宽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其刑期变更为自2007年11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伟东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邵 淼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