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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终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林绍威与郑俊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俊鸽,林绍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俊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绍威。上诉人郑俊鸽因与被上诉人林绍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3)温平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郑俊鸽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俊鸽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俊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罗奇豪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赵炫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