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靖西县人民法院(2013)靖执字第6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颜xx,女,19xx年10月24日出生,壮族,职工,住靖西县新靖镇灵泉街**号。被执行人张xx,女,19xx年5月11日出生,壮族,职工,住靖西县新靖镇新华街**号。申请执行人颜xx与被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2012)靖民一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颜xx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xx虽是靖西县人民医院职工,但现在是内退,其内退工资只有600多元,被执行人尚未正式退休,而且其工资收入每月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扣划。其目前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同意该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认为该案应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一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黄月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