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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窦金鑫诉王保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金鑫,王保钦,王立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窦金鑫,男,汉族,1998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孔卫东,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钦,男,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被告:王立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彦瑞,马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西段与振兴路交叉口50米负责人:李庆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亚豪,该公司职工。原告窦金鑫诉被告王保钦、王立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窦金鑫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窦金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金鑫撤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窦金鑫负担。审判员  闫军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