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珍诉被告徐州宏鑫变压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徐州宏鑫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李秀珍,无业。委托代理人薛拥军,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桂梅,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宏鑫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云龙区土山寺村。法定代表人张海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秀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守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