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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任福英与被告四川金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福英,四川金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15号原告任福英,女,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唐兴方,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福英与被告四川金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福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福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任福英负担。审 判 长  张闻武人民陪审员  佘朝连人民陪审员  葛有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