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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李添池与常山华丰小区服务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添池,常山华丰小区服务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李添池,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常山华丰小区服务部,住所地常山经济开发区。代表人胡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添池与被告常山华丰小区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添池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添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添池负担。审判员  施志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锦水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