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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修德与李学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德,李学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李修德。委托代理人:杨熙文,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学顺。原告李修德诉被告李学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修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修德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修德负担。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