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燕群与黄玉珍,黎坤鹏,黎坤美,黎坤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群,黄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72号原告王燕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俊昌,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黎坤和,男,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5000元,并以继承财产抵偿债务。本案相关事实情况一、被告黄玉珍与黎耀生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6日黎耀生因故去世。二、2013年6月20日,黎耀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款项8万元,用于还华润银行贷款。三、黎耀生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包括张燕芳、黎坤和、黎坤鹏、黎坤梅、黎坤美,均己在本院另案审理的案件中表示放弃对黎耀生遗产的继承,被告黄玉珍表示要求继承黎耀生的遗产。判决结果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与黎耀生存在借贷关系,向法院提交了借条一张,被告虽对借款事实不予确认,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据此认定该借据真实有效,系原告及黎耀生的真实意思表示,鉴于该债务发生于黎耀生与被告黄玉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黄玉珍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张燕芳、黎坤和、黎坤鹏、黎坤梅、黎坤美表示放弃对黎耀生遗产的继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张燕芳、黎坤和、黎坤鹏、黎坤梅、黎坤美对涉案借款不负偿还责任。关于利息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黄玉珍应以人民币8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9月26日(起诉之次日)起支付利息,对于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玉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燕群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8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9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燕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3元,由被告黄玉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迟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