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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文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何荣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负责人于建营,何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科,男,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负责人于建营,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荣刚,男,农民。本院执行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李文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何荣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文科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支付经济损失84209.96元;何荣刚支付鉴定费800元。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已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被执行人何荣刚因与申请执行人李文科在本案中互负义务,故在执行时予以折抵扣除。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师海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