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635徐丽芳、白永彬申请执行吴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芳,白永彬,赤峰宏基建筑有限公司,吴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巴法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徐丽芳,女,55岁,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白永彬,男,59岁,现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赤峰宏基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文采,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吴艳军,男,42岁,现住巴林右旗悦园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巴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一百九十万元。账号2411010400212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孟 和执行员 :薛秉昌执行员 :孙振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张 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