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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四元诉被告彭晓军、谢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四元,彭晓军,谢晓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664号原告蒋四元,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彭晓军,男,现年42岁,汉族,衡阳市人。被告谢晓勇,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四元诉被告彭晓军、谢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四元于2013年10月2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四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四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蒋四元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忠审 判 员  李颖萍人民陪审员  蒋小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姣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