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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民一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一初字第941号原告李某,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姜健,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娜娜,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丛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