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历商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济南利达厨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董继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利达厨业设备有限公司,董继谱,荆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历商初字第1654号原告济南利达厨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翠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麟,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云粉,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董继谱,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历下汇福源大酒店业主,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董林凤,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惠(系董继谱之妻),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董林凤,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利达厨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与被告董继谱、荆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凡麟,被告董继谱、荆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林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达公司诉称,被告董继谱于2012年1月投资经营汇福源大酒店。原告应被告董继谱的要求给被告董继谱供应厨具,被告董继谱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总计26万元。2012年1月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董继谱给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半年内付清货款。到期后被告董继谱一直未付清货款,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董继谱要求付款,但被告董继谱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付款。荆惠与董继谱系夫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荆惠应对婚姻期内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董继谱、荆惠支付原告济南利达厨业设备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6万元;2、被告董继谱、荆惠支付原告济南利达厨业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2年1月5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被告董继谱、荆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原告利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欠条一张;证据2、工商登记基本情况一份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据3、董继谱和荆惠的户籍证明信各一份。被告董继谱辩称,2012年2月2日被告董继谱注册成立了汇福源大酒店,在酒店成立之前,被告确实通过朋友介绍后委托原告针对酒店的厨房用具进行了设计和加工,但是在原告方将厨房用具加工完毕交付被告董继谱经营使用之后,由于原告加工设计并制作的厨房用具在设计上不合理,而且加工定做的厨房用具质量严重不合格,致使被告董继谱在经营使用中多次因质量问题延误酒店的正常经营,在此过程中,被告董继谱多次要求原告进行修理重做,但是原告每次都草率的派一名员工简单修理后就不再处理。该厨房用具在设计和加工质量上存有严重的问题,且原告加工制作的厨房用具在价格上明显超出了市场同行业的收费水平,其应当按照相应的市场价值来计算。被告董继谱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告荆惠辩称,汇福源大酒店系董继谱个人经营,与被告荆惠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荆惠承担货款支付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被告荆惠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董继谱系济南历下汇福源大酒店的经营者,该酒店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2年2月2日。在济南历下汇福源大酒店成立之前,被告董继谱和原告利达公司口头约定,由利达公司对济南历下汇福源大酒店的厨房用具进行设计和加工。利达公司将相应厨具交付被告董继谱并安装后,董继谱于2012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利达公司26万元,半年内付清。2012年9月18日,原告利达公司向我院提起诉讼。另查,荆惠为被告董继谱之妻。庭审过程中,被告董继谱申请法院对原告加工制作的厨房用具进行质量鉴定和市场价值鉴定,后又放弃了鉴定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达公司与被告董继谱关于由利达公司为济南历下汇福源大酒店的厨房用具进行设计和加工的口头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认定原告利达公司与被告董继谱之间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董继谱关于原告交付的厨房用具在设计和加工质量上存有严重的问题,且价格明显超出市场同行业收费水平的主张,因董继谱放弃了对相关厨具的鉴定申请,在董继谱未提供其他反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董继谱向原告出具的26万元的欠条,本院认定原告利达公司完成了承揽合同约定的义务,且26万元为2012年1月5日原告和被告董继谱结算后,被告董继谱所欠原告的厨具承揽费用。现在原告利达公司要求被告董继谱支付原告利达公司款项2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董继谱与荆惠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因此荆惠应与董继谱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董继谱、荆惠支付原告利达公司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董继谱在欠条中承诺在2012年1月5日后半年内付清,因此,被告董继谱、荆惠应自2012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6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利达公司支付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继谱、荆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利达厨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承揽费用26万元;二、被告董继谱、荆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利达厨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7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济南利达厨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7020元,由被告董继谱、荆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2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海东审 判 员  董 浩人民陪审员  丁 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