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行执审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小行执审字第38号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40号。法定代表人靳君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海卫,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监察员,住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31号。被申请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法定代表人高金良。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小店劳社监行罚字【2013】第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就有关事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其申请执行的小店劳社监行罚字【2013】第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 判 长 赵景岳人民陪审员 于树英人民陪审员 于志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思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