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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梁芙蓉申请执行刘思雄、陶德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芙蓉,刘思雄,陶德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梁芙蓉,女。被执行人刘思雄,男。被执行人陶德会,女。保证人江苏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常州第一分公司。本院在执行梁芙蓉与刘思雄、陶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思雄、陶德惠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江苏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常州第一分公司在案件执行中,于2013年5月16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本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刘思雄、陶德惠未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江苏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常州第一分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梁芙蓉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江苏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常州第一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梁芙蓉清偿债务4000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 川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达(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