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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6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芳与吕艳艳、席林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吕艳艳,席林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699-1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艳艳,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席林风,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芳与被执行人吕艳艳、席林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张芳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2万元,剩余案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6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