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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屏山民初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原告祝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山民初第1456号原告祝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平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人民陪审员  罗林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