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民初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原告祝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山民初第1456号原告祝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平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人民陪审员 罗林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