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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执字第005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与武汉远东绿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武汉远东绿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526-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南楼二层。法定代表人任远,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武汉远东绿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96号。法定代表人肖承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与被执行人武汉远东绿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建平审判员  甘 彬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