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福宁,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鸿飞代理审判员 白丽娜人民陪审员 刘海宝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梦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