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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福宁,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鸿飞代理审判员  白丽娜人民陪审员  刘海宝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梦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