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良诉被告张希州、张小成、王荣、咸阳味思美调味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良,张希州,张小成,王荣,咸阳味思美调味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14号原告张忠良,男,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菁钧,系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希州,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小成,男,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被告王荣,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被告咸阳味思美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马庄街道办事处克仕村。法定代表人周长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便根,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良诉被告张希州、张小成、王荣、咸阳味思美调味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良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张忠良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