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18号申请人韦某某,男,生于1982年5月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118号韦某某与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执行费650元。现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韦某某47500元并承担执行费650元,申请人韦某某自愿放弃其余款项,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