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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18号申请人韦某某,男,生于1982年5月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118号韦某某与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执行费650元。现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韦某某47500元并承担执行费650元,申请人韦某某自愿放弃其余款项,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