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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诉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太原市神龙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建平、徐顺祥等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神龙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建平,徐顺祥,唐永义,郑新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诉保字第54号原告太原市神龙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刘瑞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红波,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平,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徐顺祥,男,195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唐永义,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郑新干,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神龙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平、徐顺祥、唐永义、郑新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神龙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建平、徐顺祥、唐永义、郑新干银行存款1315500元。查封、扣押被告黄建平承租的租赁物二十辆汽车,且已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神龙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建平、徐顺祥、唐永义、郑新干银行存款13155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财产。查封、扣押被告黄建平承租的租赁物二十辆汽车,车架号分别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向军审判员  张连生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