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付长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长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珲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长江(自报姓名),男,1969年1月25日生,吉林省安图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图县,捕前暂住吉林省珲春市。曾因犯诈骗罪,于1995年7月23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诈骗于1996年7月25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曾因招摇撞骗,于2007年3月13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29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7日由珲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以珲检刑诉(2013)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长江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香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长江为骗取他人钱财,在珲春市通过店面牌匾上的电话号码给被害人拨打电话,采取假冒他人身份和虚构借款事实、理由,嗣后再由其本人进入被害人经营场所取钱的方式实施了下列行为:1、2010年5月5日13时30分许,在新安街老法院住宅一楼灰指甲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卫生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李某甲人民币300元。2、2010年7月26日11时20分许,在新安街河南水箱轮胎修理部,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候某甲朋友借钱的手段,骗取候某甲人民币500元。3、2010年7月份,在靖和街民安社区陈某甲诊所,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卫生局医政科科长借钱的手段,骗取陈某甲人民币300元。4、2011年11月26日12时许,在新安街百合饭包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地税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张某甲人民币200元。5、2011年12月27日11时许,在新安街德铭馄饨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国税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邢某甲人民币500元。6、2011年8月1日11时10分许,在新安街红日家电修理部,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上家修理部领导借钱的手段,骗取王某甲人民币500元.7、2012年4月25日13时许,在靖和街红梅装饰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马某甲家司机借钱的手段,骗取马某甲人民币800元。8、2012年7、8月份,在靖和街天天鲜肉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检验检疫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谷某甲人民币800元。9、2012年7月2日12时50分,在新安街古本良田饭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食品监督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刘某甲人民币400元。10、2012年7月2日12时许,在靖和街利萌商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烟草公司职员借钱的手段,骗取陈某乙人民币500元。11、2012年8月份,在新安街我爱我车洗车美容装饰公司,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国土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李某乙人民币500元。12、2012年8月份,在老白装饰材料总汇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地税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白某甲人民币500元。13、2012年9月末,在新安街大长今饭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工商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安某甲人民币500元。14、2013年2月23日13时20分许,在靖和街仁德药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卫生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刘某乙人民币300元。15、2013年2月23日18时40分许,在靖园小区茂源食品商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老乡借钱的手段,骗取唐某甲人民币200元。16、2013年2月24日15时许,在林业城老区顺鑫发食品商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工商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刘某丙人民币300元。17、2013年2月26日11时许,在新安街西郊诊所,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卫生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于某人民币500元。18、2013年3月初,在合作区艳芳农机配件修理部,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工商局工作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汪某甲人民币500元。19、2013年3月初,在靖和街兴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手段,骗取张某人民币500元。20、2013年3月3日10时40分许,在合作区金利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税务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金某甲人民币500元。21、2013年3月5日17时15分许,在新安街圣弘家园铂晨超市,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手段,骗取刘某人民币300元。22、2013年3月6日10时30分许,在新安街滨河苑超市,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工商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赵某人民币500元。23、2013年3月8日,在合作区和谐药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药监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俞某甲人民币400元。24、2013年3月11日15时10分许,在英安镇(原春城乡)城西村淑娟水果蔬菜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手段,骗取隋某甲人民币200元。25、2013年3月13日13时许,在边防小区小崔超市,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手段,骗取崔某甲人民币200元。26、2013年3月14日11时30分许,在靖和街春冬小吃部,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食品监督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李某丙人民币400元。27、2013年3月14日17时许,在林业城2012串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食品监督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张某乙人民币400元。28、2013年3月17日10时许,在电厂新区老张摩托车修理部,被告人付长江以假冒被害人朋友身份借钱的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400元。29、2013年3月17日14时许,在龙源公园东侧住宅的某辅导班,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教育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甘某甲人民币400元。30、2013年3月19日11时许,在合作区晨钟食品商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手段,骗取殷某甲人民币400元。31、2013年3月20日左右,在新安街双艳超市,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手段,骗取李某丁人民币500元。32、2013年3月21日10时许,在河南街法缘佛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工商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牛某甲人民币400元。33、2013年3月21日11时许,在合作区聚金串城,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食品监督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薛某某人民币500元。34、2013年3月23日12时许,在靖园小区一人团化妆品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珲春市工商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00元。35、2013年3月23日18时15分许,在靖和街汉釜宫烤肉,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环卫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400元。36、2013年3月24日14时30分许,在合作区龙翔轮胎修理部,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合作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王某丙人民币300元。37、2013年3月25日18时许,在板石镇盛红串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市政府官员借钱的手段,骗取王某丁人民币500元。38、2013年3月26日12时许,在敬信镇敬信饭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工商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金某乙人民币600元。39、2013年3月27日16时许,在靖和街永久自行车修车部,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电厂医院院长借钱的手段骗取闫某某人民币100元。40、2013年3月28日11时许,在新安街CBA体育用品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地税局人员借钱的手段,骗取李甲人民币300元。41、2013年3月28日12时30分许,在马川子乡长富商店,被告人付长江以冒充马川子乡村长借钱的手段,骗取刘甲人民币300元。后被刘甲识破,将300元还给刘甲后逃跑。综上,被告人涉案41起,涉案金额共计16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付长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付长江的供述和辩解以及侦讯同步视听资料,被害人李某甲、候某甲、陈某甲、张某甲、邢某甲、王某甲、马某甲、谷某甲、刘某甲、陈某乙、李某乙、白某甲、安某甲、刘某乙、唐某甲、刘某丙、于某、汪某甲、张某、金某甲、刘某、赵某、俞某甲、隋某甲、崔某甲、李某丙、张某乙、张某丙、甘某甲、殷某甲、李某丁、牛某甲、薛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金某乙、闫某某、李甲、刘甲等人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和劳动教养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涉案当事人户籍证明以及破案经过、工作记事、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长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本案系再犯,且通过拨打电话方式实施诈骗,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可对被告人付长江所犯诈骗罪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当庭表示无异议,且该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付长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长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凤先人民陪审员 崔元吉人民陪审员 金光善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洪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