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童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童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朱某,务工。被告童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童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双方已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漳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