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城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原告魏良军诉被告向绪昂房屋买卖合同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良军,向绪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城初字第222—2号原告魏良军,××,身份证号×××××,汉族,住×××××。被告向绪昂,××,身份证号×××××,土家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良军诉被告向绪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办理缓、减、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剩勇审判员 冯朝辉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