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哲源与临沂罗庄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源,临沂罗庄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张哲源。法定代理人:张刘坤。委托代理人:陆景柱,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罗庄中心医院。法定代理人:张正水,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亚琳,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德富,该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哲源与被告临沂罗庄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3年10月3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哲源撤回对被告临沂罗庄中心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张哲源负担。审 判 长 段欣欣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