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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耀义与彭伟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耀义,彭伟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95号原告梁耀义,男,汉族,1959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扈林,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伟然,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梁耀义诉被告彭伟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耀义撤回起诉。受理费75元,因撤诉减半为37.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75元,本院退回原告37.5元)。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