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浦商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楼杭康与张晓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杭康,张晓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1747号原告楼杭康。委托代理人陈兰兰。被告张晓松。原告楼杭康为与被告张晓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978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张晓松多次向原告购买电器材料,共计欠款79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楼杭康货款7978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9月23日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锦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