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屏山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1)宜宾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某某丈夫练某某在屏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xxxxxx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