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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字第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志兵与张勇波、胡卓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兵,张勇波、胡卓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034号申请人杨志兵。被执行人张勇波、胡卓业。申请执行人杨志兵与被执行人张勇波、胡卓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58706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5870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口县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菊平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