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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乌中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新疆裕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裕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乌中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裕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永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何文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疆裕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2)乌中民四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裕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有关单位的存款及收入3030135.68元(其中含执行费32377.58元);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87684元;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丛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