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卢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河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卢某,女,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袁某某,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卢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1月12日在河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6月22日生一男孩“卢某”。婚前双方了解少,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吵闹,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离家出走已近三年,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2年6月起诉离婚一次,而被告至今音信全无,因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或调解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卢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袁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2日在临沂市某某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6月22日生一男孩,取名卢袁。2011年12月6日,原告卢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袁某某离婚。2012年6月21日,原告卢某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卢敏撤诉后,被告袁某某仍下落不明。原告卢某于2013年1月9日再次诉讼来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庭审查证、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材料所认定,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满2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在原告第一次诉讼后,被告仍下落不明,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卢某要求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婚生男孩卢某现跟随原告卢敏生活,故由原告卢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对原告卢某要求抚养婚生男孩卢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抚养费,结婚本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每月500元。诉讼中,原告卢某并未对财产分割提出诉讼请求,对此本案不作处理,原、被告均可另行主张。被告袁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卢某由原告卢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袁某某每月负担500元,自2013年11月份开始,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至卢袁年满18周岁止。被告袁某某享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健审 判 员 刘成宝人民陪审员 赵江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