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芬诉被告赵伟、庞启娥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芬,赵伟,庞启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890号原告杨文芬,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峡县人。被告赵伟,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庞启娥,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芬诉被告赵伟、庞启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杨文芬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伟、庞启娥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文芬撤回对被告赵伟、庞启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杨文芬承担。审判员 曹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