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奎与被执行人宋增安、武金莲、王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奎,宋增安,武金莲,王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陈奎。被执行人宋增安。被执行人武金莲。被执行人王振。申请执行人陈奎与被执行人宋增安、武金莲、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6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扣押被执行人王振车辆鲁JWN2**号,该车正在价值评估,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81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