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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减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何兴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减字第1245号罪犯何兴勇,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成华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何兴勇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该犯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以(2010)成刑终字第3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曾于2012年8月10日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何兴勇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2月16日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的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22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兴勇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优秀,态度端正。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兴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兴勇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 伍 健代理审判员 : 陈 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