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周广玲与那玉凤、代莹莹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玲,那玉凤,代莹莹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民二初字第1223号原告:周广玲,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被告:那玉凤,女,1937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代莹莹,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中国银行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玲与被告那玉凤、代莹莹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广玲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71元,由原告周广玲、被告代莹莹各自负担1835.5元。代理审判员 刁婷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牛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