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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庞宇飞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宇飞,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商初字第130号原告庞宇飞,女。委托代理人庞利生,男,系原告父亲。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云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丽,山西彼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晋芬,女,系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晋中中支营运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宇飞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庞宇飞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道亮审判员  赵守明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瑞艳 来源:百度搜索“”